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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be365官方    日期:2017-12-15

市直各部门、单位:

  《青岛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青财采〔2017〕23号)(以下简称《采购目录》)已公布,现就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

      (一)年初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

  1.编制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中,有基层单位的,由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

  2.编制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与之配套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特殊项目)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具体包括:

  ⑴集中采购目录(《采购目录》附件1)以内的所有品目,不限金额; 

  ⑵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以上,即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上(含)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项目。品目分类目录详见《采购目录》附件2。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不属于政府采购,无需报送政府采购预算。

  ⑶《采购目录》中列示的特殊项目,具体比照上述两类情形报送。

  3.填报内容。包括:转指标单位、支出项目名称、采购品目、采购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标准类资产、资金来源等,填列内容与上年一致。其中:

  ⑴转指标单位:指具体采购单位。

  ⑵支出政府经济分类科目:从部门预算支出表中自动代入,选择相应“款”级 科目填报。

  ⑶是否标准类资产:指纳入《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青财资〔2015〕23号)范围内的资产。属于的填“是”,不属于填“否”。

  4.填报要求。

  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应细化到具体品目,如确实无法细分,可按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选择相应的品目。如需说明可在“规格要求”栏填列。项目中含有青财资〔2015〕23号范围内通用办公设备,已经过项目预算评审的,无需单独列明;未经过预算评审的,需单独列明。涉及批量采购的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无论是否经过预算评审,均需单独列明。

  ⑵当年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列入《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表》。

  ⑶对于跨年度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需在2018年度一次性完成招标采购任务的,应编制完整的项目采购预算,当年预算安排数列入《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表》相应资金来源,差额部分列入《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表(其他)》中 “其他来源”,以后年度无需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4)标准类资产采购预算应严格按照《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青财资〔2015〕23号),结合资产存量编报,不得超标采购,办公家具应填报到明细。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超标购置,需同时提报采购超标说明。

  5.报送要求。

  ⑴通过“预算编制与执行一体化系统”报送,不需报送纸质表,具体操作详见附件。如有特殊情况单位应报送情况说明。

  ⑵编报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到期系统关闭不再受理。编报完成后,上半年不再办理采购预算调整事项。

  6.批复。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部门预算批复要求,将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各预算单位。

     (二)其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

  对于无法通过“预算编制与执行一体化系统”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包括市财力投资项目采购预算、按基本建设管理的项目采购预算、年度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的采购预算等,可在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或部门预算调整后直接通过 “政府采购平台”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后,年度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的采购预算随预算调整文件一并批复;市财力投资项目和按基本建设管理的项目政府采购预算不需另行批复。

  二、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及备案

  单位应于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通过“政府采购平台”一次性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平台”将自动予以备案。

  附件:政府采购预算表操作手册

  附件:   政府采购预算表操作手册(单位用户).doc